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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(1)

作者: 小刘 ,来源: 西安自考网, 发布时间: 2008-03-30 18:00:44 发表评论

     第一章  总 则

     第一条 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,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(以下简称考生)的合法权益,保证考试质量,根据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  第二条  教育部领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,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制订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本规定,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。

     第三条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:考籍档案管理,考生资格审核,考生基本信息管理,考试、实践环节、毕业论文成绩管理,转考,毕业审定、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,非学历证书颁发,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、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。

    第四条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:科学、公正、安全、规范。

     第二章   机构人员设置

     第五条  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(以下简称省级考办)和地(市)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(以下简称地级考办)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。

     第六条  省级考办应当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,地级考办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。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、坚持原则、忠于职守。
各级考办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,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、考核,并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。

     第三章  考籍档案

     第七条 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、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,是办理考生转考、免考手续、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。
考生凡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,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。

     第八条  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:自然信息、考试信息、奖惩记录、转考、免考、实践环节考核、毕业论文成绩、毕业信息等。

    第九条  考籍档案管理

     一、考籍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为主,是否保留纸质档案由省级考办决定。

     二、电子档案由省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。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考办数据库为准,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。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,保证安全。

     三、纸质档案由省级考办或者地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。纸质档案中的考生考试信息、奖惩记录、毕业信息等不得涂改,考生自然信息修改应当严格审核。纸质档案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室,由专人负责,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,做到防火、防潮、防盗、防虫蛀,确保不发生损毁。

     四、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,须经地级考办或者省级考办领导批准,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。

     第四章  考试成绩

     第十条  考试成绩管理由省级考办统一组织、实施。成绩管理主要包括:成绩发放、成绩保存、成绩统计分析等。

     第十一条  地级考办根据省级考办发放的成绩库打印《成绩册》和《成绩通知单》。《成绩册》一式二份,地、县
(区)级考办各保留一份存档。

     第十二条  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,按照省级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“成绩复核申请”,逾期不予受理。

     第十三条  考生应当妥善保管《课程合格证》,若有遗失,可向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申请并按规定办理《课程合格证明》。《课程合格证》或者《课程合格证明》在毕业审核时随毕业材料一起上交审核。

     第五章  转考

     第十四条 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,应当办理转考手续。

     第十五条  考生在省际间转考必须通过省级考办办理。各省级考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籍档案。

     第十六条  转出手续

     一、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,持身份证、准考证、《课程合格证》到地级考办办理转考手续,填写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》,经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,方能转出。

     二、省级考办在办理转考手续时,要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,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》。考籍档案转出时省级考办应当以机要形式递送,不得由考生自行携带。

     三、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,考试成绩不得转出。

     四、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,在原报考所在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,不得转出。已经失效的课程合格成绩,不得转出。120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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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、损毁,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,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。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,需持有效身份证件(以下证件之一:身份证、户口本、护照、军官证、警官证、士兵证)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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