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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 (1)

作者: 小刘 ,来源: 互联网, 发布时间: 2008-04-19 00:29:18 发表评论

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

 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《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》,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第一条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的研究生、本科、专科毕业生,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,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,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。

  第二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第二专业考试,按不同对象作如下规定:

     1.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的研究生、本科、专科毕业生,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第二专业,可免考:(1)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;(2)已学过的名称相同且学分一致或高于(18-20学时为一个学分)自学考试的课程。

     2.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、专科肄业生、退学生,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,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。

     3.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,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第二专业,除以上规定外,还可免考原毕业专业和新报第二专业中课程名称相同的有关课程。如:数学专业的毕业生,可免考高等数学;汉语言文学、新闻学、秘书专业的毕业生,可免考大学语文、经济应用文写作等。

  第三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,免考课程的规定如下:

     1.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专科毕业生,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,原学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和现报本科专业学科门类相同,可直接报考。原学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和现报本科专业学科门类不同,亦可报考,但须加考该专业专科段3-4门相关课程(各专业加考的具体课程另行规定)。 

     2.凡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,参加自学考试本科段第二专业考试,可免考:(1)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;(2)已学过名称相同且学分一致或高于的课程。

     3.具有专科毕业同等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(初级以上职称),可以直接报考与其从事工作的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。

     4.原毕业专业和新报考第二专业中课程名称相同的有关课程可以免考。如外语专业的毕业生,可免考本科段专业的公共外语。

     5.根据省考试管理中心的有关文件规定:从2001年10月开始,自学考试考生参加PETS—2、PETS—3级考试笔试合格的成绩可替代自学考试专科公共英语(一)、本科英语(二);大学英语四级证书可替代专科英语(一)、本科英语(二);目前英语四、六级考试分数成绩通知单不能替代;英语专业毕业的考生亦可免考英语(一)、英语(二),除免考公共英语外,专业英语课程都不能免考,如涉外经济专业:基础英语;国际贸易(本科):经贸知识英语、外贸英语写作等课程均不能免考。

     6.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(NIT)模块考试证书者根据省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规定:

     (1)从2004年12月起,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证书的考生可以免考《计算机应用基础》(0018);或《计算机应用技术》(2316)课程(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)。停止执行省自考办《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“计算机应用基础”课程有关免考课程的通知》《陕考办(2000)18号》中“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工科类专业考生,可以免考《计算机应用基础》课程的规定。

     (2)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(笔试和上机)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《高级语言程序设计》(0342)课程(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)。

     (3)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PC技术(笔试和上机)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<<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>>(2319)或<<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>>(2277)课程(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)。

     (4)工科类各专业的考生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(NIT)<<计算机操作基础>>模块及另一模块(<<因特网>>、<<局域网>>等其中之一)两个证书者,可以免考“计算机应用基础”课程。

     (5)经济管理类和文、法、医、农类专业的考生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(NIT)<<计算机操作基础>>及另一模块(<<文字处理>>、<<电子表格>>、<<桌面表格>>、<<数据库>>、<<会计电算化>>、<<计算机绘图>>、<<局域网>>、<<因特网>>、<<多媒体应用>>等其中之一)两个证书者,可以免考“计算机应用基础”课程。196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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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的研究生、本科、专科毕业生,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,均可按照《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》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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